一、進口報關應備之文件 1.進口報單(APPLICATION FOR IMPORT) 2.輸入許可證(IMPORT PERMIT) A.依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及海關進口稅則合訂本輸入規定,屬需簽證之項目。 B.屬間接開放之大陸地區物品需簽證之項目。 3.簽名之商業發票(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) 4.包裝明細(PACKING LIST) 5.型錄、說明書或照片 6.委任書 7.產地證明書(CERTIFICATE OF ORIGIN) 8.其他機關委託代為查核之文件, 例如輸入檢疫、檢驗合格證;電信護照等
二、進口應徵收之費用 1.進口稅:A. CIF VALUE × 稅率、B. 數量(重量) ×定額稅率 2.商港服務費:從量徵收-改由交通部(各港口由港務局)代徵。 3.推廣貿易服務費:CIF VALUE × 0.0415﹪ 4.貨物稅:(CIF VALUE+進口稅) × 貨物稅率 5.營業稅:(CIF VALUE+進口稅+貨物稅) × 5﹪ 6.菸酒稅:進口菸酒時,採從量課徵,菸類另需加徵健康捐。
一、出口報關應備之文件 1.出口報單(APPLICATION FOR EXPORT) 2.輸出許可證(EXPORT PERMIT)依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及海關進口稅則合訂本輸出規定,屬需簽證 之項目。 3.發票(INVOICE)依報關手冊規定之格式。 4.包裝明細(PACKING LIST) 5.貨物稅免稅照 :依貨物稅條例出廠需徵收貨物稅之產品,直接或間接出口者可減免貨物稅。 6.退稅清表:欲申請沖退貨物稅或進口稅時。 7.委任書 8.其他機關委託代查核之文件,例如輸出檢疫、檢驗合格證等。
二、出口應徵收之費用 1.商港服務費:從量徵收-改由交通部(各港口由港務局)代徵。 2.推廣貿易服務費:FOB VALUE × 0.0415﹪
國內保稅區或課稅區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訂貨,並依約將貨物交給國內買受人,仍可適用外銷零稅率,不再因貨物未出口而多負擔5%營業稅。財 政部評估時認為,國內營業人如將貨物運交國外客戶,營業稅即可適用零稅率,嗣後貨物再由國外客戶銷售並進口至國內保稅區營業人者,依據營業稅法第5條第1 款規定,也不課徵營業稅,這類交易的整體營業稅稅負原本即為零,不能因為貨物未出口就多課5%營業稅。 因此,依據財政部最新解釋,國內營業人在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,再依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給科學工業園區內的園區事業、農業科技園區內的園區事業、自由 貿易港區內的自由港區事業、免稅出口區內的外銷事業或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、保稅倉庫、物流中心等保稅區營業人,雖然貨物並未直接出口,但所運送地點為保稅 區,且有收取外匯收入事實,運送到國內課稅區的全程交易,只需課徵一道5%營業稅。 * 相對關係人資料可能曝光在 OBU 開戶時必然有留下董事、公司章程、甚或公司股東名冊等資料。一經確定該境外公司與國內營利事業如為關係人,且交易價格異常時,則財政部可按所得稅法加以調整所得,甚至有罰款問題,國內廠商不可不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