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者:2011/7/18 上午2:10BEN LIU
- (一)法令依據:
貿易法第二十一條、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。 - (二)費率:
由海關統一按進、出口貨物價格萬分之四收取。進口貨物以起岸價格( CIF )為準,出口貨物以離岸價格( FOB )為準。 - (三)收取方式:
- 1.進口貨物:
與進口稅捐同時收取。 - 2.出口貨物:
於貨物出口後,由海關按季(即每三個月)累計開具出口貨物代收費用繳納證乙份(並附報單清單),以郵遞方式寄達貨物輸出人。 - 3.推廣貿易服務費應自海關開立繳納證之日起,十四日內至代收銀行繳納。如遺失費用繳納證者,可向原欠費之關稅局申請補發。
- (四)未依規定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者,主管機關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第三十條規定得處分暫停輸出入貨品,海關配合辦理。
- (五)推廣貿易服務費有關資料,可至國際貿易局網站(www.trade.gov.tw)查詢。
( 本文資訊來源: 財政部關稅總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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