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統型三角貿易 即指我國的中間商分別與進口國進口與出口國(第三國)出口商訂立買賣合約,貨物則由出口商(第三國)逕運進口國,至於貨款則由中間商(台灣客人)以契約當事人立場一方面自進口商收取,另一方面向出口商支付。 轉口型三角貿易 出口國與進口國兩國間的貨物買賣,透過我國商人仲介成交,貨物係自出口國先運至我國後,或原封不動或改包裝或稍為加工(不通關)再運至進口國的貿易方式,以我國立場而言即為轉口貿易。 特殊型之三角貿易 節稅為目的 我國之廠商以節稅為目的,在我國境外之國家設立公司(俗稱境外公司),進出口貿易之進行仍由台灣母公司接單無論付款方式為(L/C、D/P、D/A或O/A)悉以境外公司名義,在國外銀行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(俗稱OBU)處理,以達到節稅的目的。 三角貿易變型──臺灣接單,大陸出口,OBU 押匯 A. 臺灣母公司將所接到的國外買方Master L/C 以 OFC 名義轉入 OBU 帳戶。 B. OBU 轉開 Secondary L/C 予臺灣母公司轉投資在大陸的工廠。 C. 大陸工廠直接將貨物運交國外買方。 D. 押匯單據由大陸的押匯銀行寄交臺灣的 OBU 以便通知出口商贖單。 E. 臺灣的出口商進行 Re-invoicing 動作,並將單據轉換 F. 臺灣的 OBU 將轉換後之單據寄交國外開狀銀行轉交買方贖單,以便報關提貨。 |